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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国司法》 2014年第9期38-40,共3页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系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虽然也追究了个别司法人员的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例如,对于何为错案,概念不清,理解不一,以至于难以进行责任追究;多数案件的处理由司法机关的领导审批甚至经过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乃至当地的政法委员会协调,由于难于分清责任而无法追究;由司法机关自身进行追究,也由于内部人控制的缘故而使追究变得困难重重。而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亦大大扩展,远远超出了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并与普遍实行的行政问责制度相对应,应当积极探索和及早构建新的司法问责制度,同时废除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全面建立。
关 键 词: 检察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 问责制度 公安司法机关 问责程序 检察官法 内部人控制 政法工作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领 域: [政治法律—政治学]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