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葛自丹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转型的时期,全社会范围内社会事业表现出多重发展的特点。与此同时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政府鉴于这种情况的考虑,转变了政府工作的方式把原来直接政府供给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转交给有一定资格的组织机构来负责,而且以他们完成的数量多少以及工作质量的好坏在一定标准下来评判并且给予相应的费用,这种由公共单位和私人机构协作完成的公共服务创新方式即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近几年探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对于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纵观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央层面的政策法规缺少专项规定,多只具有指导性。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性文件错综散乱,存在着效力层级较低并且法律冲突的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造成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难题。例如购买范围不明晰、政府责任分配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援引相关的法律原则和理论明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重新构建政府责任和制度化的购买程序、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才可以显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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