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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导  师: 胡充寒;廖万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平台是兴起最快的行业,大大冲击了人们传统的娱乐方式与行业,像支付宝一样是一个划时代的产品。随之而来的是与之相关著作权问题,其中浮现的著作权问题可概括为游戏直播涉及的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的归属、游戏主播的直播行为在著作中的定性以及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以上两类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基于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作品保护的精神和规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相关权利主体则由于网络游戏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画面应属于作品,直播行为应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但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值得商榷。加以明确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定性,分类讨论合理使用与侵权问题,最后完善游戏版权方、玩家、网络直播平台三方权利,促进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发展。经过本文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归类于演绎作品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网络游戏版权方与玩家。参考德国著作权法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玩家的著作权从属于游戏版权方,受游戏版权方的控制,游戏版权方行使版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不构成作品的,其著作权由游戏版权方完全享有,玩家获得表演者权。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通过“三步检验法”可以鉴定,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直播过程中的录播及其形成的相关作品,即构成演绎作品的,则受网络游戏版权方的制约。完善相关著作权制度,设立单独作品类别,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玩家演绎作者身份或表演者权。将网络游戏平台纳入广播组织,赋予其广播组织权,打击网络同步盗版行为,将网络同步盗版行为纳入著作财产权的规制范围。

关 键 词: 网络游戏 直播画面 著作权 作品 合理使用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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