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周后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和游戏直播市场的兴起,有关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最有争议最为热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之一,所以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由此类案件所产生的著作权相关理论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因此本文就目前所存在的争议进行以下几个部分的探讨:首先,第一个部分主要是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问题,通过对游戏画面的可复制性、独创性等角度得出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由于其表现形式、画面效果、内容构成与类电影作品高度相似,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其次,第二个部分主要是探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中的法律地位是否是表演者或演绎者,对此需要根据游戏的类型进行分类探讨。再次,第三个部分主要是探讨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问题,即擅自对游戏画面进行直播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哪一专有权利,由于网络直播行为不符合交互式要求,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又由于传播方式不符合“广播权”所控制的范围,因此无法受到“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最终只能以兜底条款“其他权利”为法律依据对该行为予以控制。最后,第四个部分主要是探讨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对此,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现有立法、美国四衡量要素、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均得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当然,对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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