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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研究

导  师: 徐瑄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可以说作品性质的判断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前提,而对作品的判断取决于独创性标准的判断。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如何确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是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热议的话题,目前主要有作品说(如电影作品说、汇编作品说等)、非作品说。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引起争议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行业问题,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行业结构复杂、参与者众多、线上线下联动的特点,导致著作权法原本相对平衡的利益天平发生倾斜,加之法学界对网络游戏行业缺乏深度认识;二是法律问题,主要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规定的不足、独创性界定的空白等自身的基础理论尚待明晰。因此,通过法解释方法、文献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方法论述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基于作品的“智力表达”、“独创性”以及“某种形式固定”的构成要素并结合“游戏类型”予以综合分析,得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不是必然构成类电影作品,而是根据游戏类型及作品构成具有不同情形——构成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作品或不构成作品,并且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关于作品、视听作品的规定。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 可版权性 [1142342]游戏类型 作品 [436225]独创性

分 类 号: [D923.41]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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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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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山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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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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