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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立法的体例和模式选择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中国法学》 1989年第6期96-101,共6页

摘  要: <正> 现代成文法国家的合同法制建设表明,完善合同法制的前提是完善合同立法,为此必须首先从宏观上确定合同的立法体例,然后依据这个体例确定合同立法的目标模式和阶段立法规划。所谓确定合同的立法体例,意在解决下述问题:(1)基本合同立法所要采取的形式,以及基本合同立法在整个合同立法体系中的地位;(2)合同立法体系的基本构造;(3)合同立法体系的梯形结构,各级别合同立法的形式及相互关系;(4)各种合同立法的内部结构;(5)合同立法与相关法的关系及合同立法在法律部门体系中的地位。据此,本文拟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基本合同立法以及基本合同立法的构筑、合同立法体系的框架等问题作些探讨。

关 键 词: 合同立法 立法体系 涉外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 模式选择 立法体例 民法典 目标模式 民事合同 法制建设

分 类 号: [D90]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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