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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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
《法律适用》
2008年第9期91-92,共2页
摘 要: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仅是原则性的宣言.过于概括,在法律适用中亟待具体化。本文试图对该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适用中涉及的“业主”、“需要”、“首先满足”等问题的理解加以探究,进而提出较为合法、合理、合情,便于操作的适用建议。
关 键 词:
《物权法》
法律适用
“需要”
业主
原则性
合法
分 类 号:
[D923.2 D923.6]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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