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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的法制对策

发布日期: 2011-07-29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 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各个方面,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共权力结构的调整、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迁。廉政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十分复杂,但从根本上看,腐败的滋生或者说廉政风险的存在还是在于制度上的不完善。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廉政风险的防控重在法制建设,这是治本之策。一是要加强权力约束的法制建设。完善政府组织法,改革公务员法,使公共权力法定化;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改革现行信访制度,设立人大申诉专员制度,充分发挥其廉政风险防控功能。二是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国家法律,明确界定利益冲突,严格利益冲突问责。三是要加强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明确相关责任;制定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法规,加强对官员财产的监督。四是要加强惩治腐败的法制建设。制定反腐败的基本制度,完善刑法的相关规范,建立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统一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强化反腐机构的职能,加大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法制建设对腐败进行根本性的治理,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将是一个长期的和渐进的制度变迁过程,在防控廉政风险的法制建设中,广东也应率先借鉴国(境)外的有益经验,进行法制创新,为国家层面的廉政风险的法制防控探索新路,以发挥广东作为国家改革开放先行地和科学发展示范区的作用。

关 键 词: 廉政 风险 防控 法制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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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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