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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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颖怡);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当代港澳研究》
2012年第3期31-41,133,共13页
摘 要:
粤港澳都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作为普通行政区的广东和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港、澳能够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经贸合作协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均是在获得中央授权和国务院批准之后签订的,这两个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应界定为行政协议。未来我国立法有待出台划分中央与普通行政区权限的法律规定,对港澳特别行政区与普通行政区展开经贸合作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以及在立法上明确赋予粤港澳一定的自主权。
关 键 词:
粤港澳
经贸合作
权限
法律基础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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