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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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出 处:
《学术研究》
2006年第10期77-82,共6页
摘 要:
从契约的角度看,合伙法应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我国合伙法应该赋予合伙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法人合伙人资格。在合伙内部债务的承担方式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更为可取;在外部债务的承担方式方面,应该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在合伙纠纷解决方面,应该确立仲裁前置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关 键 词:
合伙
债务承担规则
纠纷解决
交易成本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